矿业政策及解读(三):《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及解读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

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自然资规〔2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现就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在矿业权交易中推广使用保函或保证金,探索建立相关规则,确保矿业权交易顺利进行。

竞争出让油气(包括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探矿权,按照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起始价。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矿业权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报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三、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实行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需求,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和管理政策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够依法依规办理用地用海用林用草审批手续,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撤回矿业权,并按照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四、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并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管控措施。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余矿种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

五、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照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从事油气勘查开采应当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

六、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

油气矿业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完成试油(气)作业后决定继续开采的,在30日内向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探采合一计划表(附件)后可以进行开采。在勘查开采过程中探明地质储量的区域,应当及时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评审备案。报告探采合一计划5年内,矿业权人应当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报告探采合一计划超过5年,未转采矿权仍继续开采的,按照违法采矿处理。矿业权人完成试油(气)作业后决定不再继续开采的,以及5年内开采完毕或无法转采并停止开采的,不再办理采矿权登记。

七、调整探矿权期限

探矿权新立、延续及保留登记期限均为5年。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当扣减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0%,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不计入扣减基数,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勘查不扣减面积。油气探矿权可以扣减同一盆地的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同等面积,但新出让的油气探矿权5年内不得用于抵扣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应扣减面积。

探矿权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

八、执行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矿产资源管理和规划、政策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源储量估算、评价,矿产资源统计和发布,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应当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油气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9492-2020)和地热、矿泉水等现行国家颁布的标准规范。

九、强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依申请对矿业权人或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审备案,出具评审备案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事由进行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持续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市场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矿业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

十一、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

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2019年12月31日以前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或储备。

财政出资勘查项目新增资源量应当由项目主管单位委托评审机构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其他勘查项目新增资源量由矿业权人委托相关机构审查。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同时废止。本意见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油气探采合一计划表(略,详情请登录自然资源部网站)

自然资源部      

2023年7月26日  

(稿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解读《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3-08-03 11:29

来源:自然资源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维护资源资产权益,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各方面更好了解《意见》主要内容,熟悉相关管理政策,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回答了《中国自然资源报》记者提问。

Q《意见》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答: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改革部署,2019年自然资源部出台《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立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先行先试的一些成熟、可行的经验吸纳进来,上升到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层面,为矿产资源法修改探索积累实践经验。

近年来,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取得积极成效。7号文得到了地方和市场主体的广泛认可,地方和市场主体普遍反映,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力度大、操作性强,切实解决了多年来矿政管理中的一些制度难题,堵塞了制度漏洞。各地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各层级部门管理权责更加清晰,服务意识、服务水平和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减轻了市场主体负担,进一步优化了矿业营商环境。

持续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是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的客观需要。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确保能源资源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为此,需对7号文适时修改,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Q《意见》修改把握的原则是什么?

答:《意见》修改中把握以下原则:一是落实中央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部署以及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的要求,符合《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指导思想和相关内容;二是保留了原文件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保持政策连续稳定,有效衔接;三是适应国内经济形势和国外环境变化,回应社会、企业诉求,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促进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Q《意见》对协议出让情形进行了哪些优化?

答:为支持合理充分利用资源,在允许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资源协议出让的基础上,对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Q《意见》对探矿权延续扣减比例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探矿权延续时扣减区块面积是国际通行做法,其目的是促进矿业权人加快推进勘查作业。7号文实施3年来,自然资源部从退减面积中重新筛选区块面向社会公开竞争出让,部分区块实现了找矿突破,区块退出和竞争出让双向发力,起到了“鲶鱼效应”,激发了市场活力。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主体投资找矿勘查积极性,满足矿业权人的实际要求,本次修改适当调整了扣减基数和扣减面积比例。扣减基数由首设证载面积改为延续时的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扣减比例由25%调整为20%;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不计入扣减基数。

Q《意见》在油气探采合一管理方面作了哪些细化?

答:油气探采合一是7号文出台的一项创新制度,符合油气等流体矿产勘查开采一体化、探采界限难以明确划分的勘查实际。本次结合3年来的实践,梳理细化了自报告探采合一计划、开展探采合一工作、登记采矿权等各环节以及未转采的管理要求,并明确了《油气探采合一计划表》内容。

Q《意见》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方面进行了哪些修改?

答:7号文执行以来,自然资源部完成并发布实施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等60余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出台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系列文件10个,已全面完成7号文明确的储量管理改革任务目标。本次未做大的调整,拟持续推进,强调执行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

Q《意见》在矿业权交易中推广使用保证金、完善竞争出让的考虑是什么?

答:当前矿业权交易不收取保证金,导致在矿业权出让交易中出现市场主体非理性竞价,甚至恶意竞价,竞得后又放弃或不履约交纳出让收益等问题,扰乱了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增加了政府行政成本,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亟须规范管理。在矿业权竞争出让交易中使用保证金或保函,还可以促使竞买人理性出价,降低投资风险和经营成本。

Q《意见》还做了其他哪些方面的修改?

答:为减轻相对人办事成本,《意见》在延长探矿权延续期限的基础上,将探矿权每次的保留期限由2年延长为5年;结合实践经验,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与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等进行了衔接,调整了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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